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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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鑫润工业炉有限公司 江苏丰华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市圣力钢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丰华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010155798.9、专利名称为“钢丝热处理明火炉”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江苏丰华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无锡市鑫润工业炉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无锡市鑫润工业炉有限公司对烟台市圣力钢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无锡市鑫润工业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3450元,被告江苏丰华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