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沈阳山水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3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8187.38元; 二、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误工费18850元; 三、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护理费10972.48元; 四、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0元; 五、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营养费500元; 六、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 七、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复印费37.6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