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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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西南云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贵A×××××轻型厢式货车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73145.0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贵州西南云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原告***承担166元,被告***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