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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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欠款二百三十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7月31日起以217162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2019年2月13日止,从2019年2月14日起以197162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92元,由原告***负担2200元,被告***负担127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4470元,由原告***负担。 权利义务告知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按件计收的全额交纳上诉费,财产类案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