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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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与***、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贷款本金104073.05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利息5316.44元,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4073.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25%计算; 三、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