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豪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03民初1221号 原告:新疆豪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昌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新疆豪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9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新疆豪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庭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疆豪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莉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祝菱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