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9177)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截止2020年07月22日的利息12417.3元,并承担从2020年0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月利率为10.53‰的逾期借款顺延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0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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