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烟草公司凉山州公司会东分公司 四川省烟草公司凉山州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会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63764.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金海公司和***连带负担4250元(该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将应承担的诉讼费一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