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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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品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品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55,045.5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5,045.5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4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9元,被告湖北品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担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