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2344.6元,被告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1172.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由原告负担1260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60元,被告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元;鉴定、评估费共计18000元(其中鉴定费12000元,评估费6000元,原告已交纳18000元),由原告***负担12600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00元,被告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