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2344.6元,被告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1172.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由原告负担1260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60元,被告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元;鉴定、评估费共计18000元(其中鉴定费12000元,评估费6000元,原告已交纳18000元),由原告***负担12600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00元,被告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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