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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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牡丹江润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牡丹江金富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损失3855835.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牡丹江金富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损失42842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74元、鉴定费60000元,共计101074元,由被告牡丹江润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90966.60元,由被告***负担10107.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