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延安玖一玖实业有限公司 延安市康华工贸有限公司 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延安玖一玖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73750元。 二、由被告延安玖一玖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执行月利率为11.25‰(从2020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由被告延安市康华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第一、二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600元由被告延安玖一玖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市康华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