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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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9月4日尚未支付的利息81837元; 三、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利息(自2019年9月5日开始,以实际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到期仍未履行的,上述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2元,由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