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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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义乌市金博融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宏亮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货款106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0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义乌市金博融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