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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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2270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55元,减半收取214.55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184.55元,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184.55元直接给付原告。重新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427.55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账号:3700166698********,收款单位:莱州市人民法院),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