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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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高唐县畅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聊城市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职业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人财保聊城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共计765091.38元”; 四、变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高唐县畅运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84元,由***负担15716元,由***、高唐县畅运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1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995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1451元,***负担3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