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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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货款87800元。 (上述款项汇入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收款单位高邮市人民法院,账号:95×××87)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