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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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垫付款52197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额521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4元,由被告***、被告***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71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710元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