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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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本金1073552元; 2被告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本金10735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5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至); 3驳回原告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58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1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3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