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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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民终2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久久星轴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苏丰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徐州苏丰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徐州苏丰达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 原审被告:广西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久久星轴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苏丰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西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6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久久星轴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凡利 审判员陈正飞 审判员于景涛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姜颖 书记员薛海鹏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