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金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1663.5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21663.58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4日起按2018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莫婕对被告***上述债务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39元,保全费1180元,两项费用合计4119元,由被告***、莫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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