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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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 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 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孙惕借款本金381,407元; 二、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孙惕利息40,500元; 三、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孙惕逾期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均以年利率24%为标准); 四、被告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946元,由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及被告湖南南国雪都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