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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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以3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775元,由被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