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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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 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68996.09元及利息(以68996.09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数额为1030371.7元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驳回原告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5元,由原告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583元,被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2元;反诉费6334元。由原告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84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900元,共计7900元,由原告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由被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