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租赁费1076702.69元、违约金269175.67元,合计1345878.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62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25元,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负担52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39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80元,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负担23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