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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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6352.42元;同时支付被告***822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鉴定费3100元,合计5585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275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负担2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