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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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借款125000元,并自2020年3月16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可汇至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2元,由被告***负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