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恒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天津聚兴物流有限公司
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
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2890.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786891.45元;

二、被告***、石家庄恒辰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3元,减半收取6486.5元,由原告***、***、***负担123.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63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27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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