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郓城县全元化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全元化肥厂货款17900元及利息(以17900元为本金按月息一分自2016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已经偿还的利息200元依法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