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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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3200元及利息(以18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颂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其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颂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保全申请费220元,均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义务时直接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