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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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凌浩餐饮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失合计61962.23元,扣除已赔偿的10000元,余款51962.2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因原告***庭前减少诉讼请求,退回原告***88元,其余1492元,由原告***负担126元,由被告南昌凌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366元;原鉴定费用3300元,由原告***承担2200元,由被告南昌凌浩餐饮有限公司、***承担1100元;重新鉴定费用2600元,由被告南昌凌浩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