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嵊州联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嵊州联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的利息13500元,再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嵊州联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依法减半收取297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