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纠纷赔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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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全县耕读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林业行政纠纷 |
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原告天全县耕读农业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赔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雅江 审 判 员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李长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惠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