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金川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6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6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从2019年2月1日起至股权转让款420万元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从2019年2月1日起至股权转让款420万元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94,004元,减半收取47,002元,由***负担29,659元,***负担17,3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反诉部分7,408元,减半收取3,704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部分64,841元,由***负担;***上诉部分45,59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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