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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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6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6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从2019年2月1日起至股权转让款420万元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从2019年2月1日起至股权转让款420万元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94,004元,减半收取47,002元,由***负担29,659元,***负担17,3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反诉部分7,408元,减半收取3,704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部分64,841元,由***负担;***上诉部分45,59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