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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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会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1月27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此公告费已由原告向向四川法制报垫付,二被告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