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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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借款本金185,420元及截止2020年8月3日的利息2,840.13元; 二、被告***、***还应承担自2020年8月4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编号为510770010-2012-20150851008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对被告***、***坐落于雨城区熊猫大道387号2栋2单元14层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雅安市不动产权第××号)在折价、拍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