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含罚息)45311.71元,合计495311.71元,并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7.3625%计付利息; 二、被告***、被告***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被告***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居委会裕华尚城小区B幢3单元305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的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超出部分归被告***、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8元,减半收取4364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