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截止2020年4月19日的借款本金271612.48元及利息(含罚息)75434.21元,合计347046.69元,并以借款本金271612.48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2.7725%计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五九路12号(农机公司)6栋1单元3层301号房(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的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超出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6元,减半收取32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