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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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咸宁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停止对***、***租赁经营的位于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滨港村新砖厂队土地的侵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在该土地上种植的树苗移除,并将该土地返还给***、***;逾期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移除费用,按市场价格确定,由***承担。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树苗损失375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负担。此款***、***已预交,待本判决书生效后,由***直接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