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被告李雪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借款本金310473.94元及截止2020年5月14日的利息35531.40元,并以本金310473.9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825%计付利息; 二、被告***和被告李雪风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和被告李雪风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利达花苑小区第1幢第2层203号房(房屋他项权证号:公安房他证潺字第××号),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的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超出部分归被告***和被告李雪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和被告李雪风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0元,依法减半收取3245元,由被告***、被告李雪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