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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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德成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市汇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安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汉德成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 二、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武汉德成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建设资金人民币42896424.74元; 三、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武汉德成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9256000为基数,从2015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22580.65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67741.94元,从2016年1月22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485102.15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3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武汉德成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946489.16元; 五、驳回武汉德成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603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44603元,由武汉德成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