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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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弥勒市莹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竹园第八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8)云2504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 二、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703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7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负担28元,由被告***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