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劳务费2.7万元,及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2,337.00元,以上合计2.9337万元,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劳务费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元,由***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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