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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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辽0112民初8508号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浑南区。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2018年4月10日原告与米拉晶典小区委员会签订《米拉晶典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米拉晶典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别墅2.2元每月每平米,洋房1.8元每月每平米,小高层1.5元每月每平米,商网3元每月每平米,车库80元每月每平米,地上车库100元每月每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欠费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被告购买米拉晶典D5-2,111住宅,建筑面积157.67平方米。被告从2018年4月10日开始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费9,280元、滞纳金2,773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 辩称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催费□侵占绿地□财物受损□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无资质□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不同意全额给付物业费,仅同意支付60%,没有享受到100%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没有公示款项用处,物业服务不达标,绿化不达标,用人年龄普遍偏大,60岁以上人员若干,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不同意支付滞纳金。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红 房屋 面积 157.67平方米 收费 标准 1.8元/平方米/月 欠费 时间 2018年4月10日至 2020年8月10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否□其他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原告已实际为被告居住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关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的问题,被告作为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存有异议,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提出诉求及合理化建议,或者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不宜直接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此举不仅会严重影响小区内物业服务运行的稳定性,也将侵犯已交费业主的整体利益,造成恶性循环,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缴纳物业费的原因系与原告之间沟通不畅,并非恶意欠费,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主张的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尚未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应支付的物业费金额为7,946元(2018年4月10日-2020年8月10日×1.8元/平方米/月×157.67平方米),本院对其合理部分即物业费金额7,946元,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4月10日-2020年8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7,946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承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若竹
书记员陈佳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