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裴军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借款本金192,166.66元、支付利息(含复利)利息273,836.56元,合计466,003.22元(利息按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9月19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的皖E×××××号汽车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51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负担301元,被告***、***负担4,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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