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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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崆峒山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 平凉市汇丰源建筑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新振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振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振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平凉市振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借款本金19940980.91元,利息及罚息649457.62元,本息共计20590438.53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 二、平凉市新振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振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汇丰源建筑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凉市新振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振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汇丰源建筑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平凉市振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对平凉市振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平国用(2014)第205号的位于平凉市高速公路南、平凉变电所东的21812.3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平凉崆峒山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合同编号为20180522000131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95154.88元,本息共计5295154.88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对平凉崆峒山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5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平凉市振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振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振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汇丰源建筑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28194.26元;平凉崆峒山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7250.60元范围内与平凉市振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振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振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汇丰源建筑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 七、驳回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22元,由平凉市振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新振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振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汇丰源建筑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