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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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凉恒和集团平凉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平凉恒和集团平凉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8828463元,利息损失2287885元,合计21116348元; 二、驳回平凉市国土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34元,由平凉恒和集团平凉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7382元,平凉市国土资源局负担4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