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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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心支公司 平凉金石运业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庄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心支公司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赔偿款29400元。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负130元,***负担2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