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2、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38329.59元和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20年7月15日前为5902.28元;2、以338329.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东兴市(金源天鹅湖)1栋2-0905号房[房屋他项权证:东房他证东兴市字第××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4元,减半收取327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2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44元(户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市分行,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