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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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向原告赔付损失4575.78元,剩余385.00元,由被告***赔偿。 二、被告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1615.00元。 (上述一、二项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